答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对于风险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毒品犯罪等案件,证人、鉴别人、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位临危险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手段:
(一)不公开真实名字、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;
(二)采取不暴露外貌、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手段;
(三)禁止特定的职员接触证人、鉴别人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;
(四)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手段;
(五)其他必要的保护手段。证人、鉴别人、被害人觉得因在诉讼中作证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位临危险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手段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事诉讼法